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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禁药代进入医院门诊、病房

时间:2018-06-08近日,北京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强调要整治医疗不正之风。


常用药品优先纳入医院采购范围

加强外购药品的管理。各医院要结合本院疾病特点和用药习惯,梳理各种常见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凡属急性期、住院所必需的药品,原则上应纳入医院采购范围,不得出现医院无药而直接或间接经营药店有药的情况。

对临床必需且确需外购的药品,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应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医疗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具外购处方(医嘱),对外购药品开具和使用进行记录,实施患者外购处方(医嘱)点评,每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开具的处方中所涉及外购药品的目录、品规、数量、处方医师以及点评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药代禁止自行入院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待管理部门,对来访企业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人(以下简称关联人员)要进行统筹接待,并做好记录;未经管理部门许可,关联人员不得进入单位的重点区域(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房、化验室、检查室等诊疗区域、其他单位的重点业务科室等);行风主管部门与企业接待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不得参与企业组织的聚餐、旅游等,不得接受礼品、馈赠等钱物,不得借口组织学术活动、年会等接受企业及关联人员的任何形式赞助。将企业接待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对供货企业的年度考核。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重点业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企业关联人员进入的标识、举报电话等,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单位职工要视情节予以处理,对违反上述情形的企业、关联人员要进行登记后予以劝诫、中止购买其产品等处理,对存在不公平竞争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可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报告。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医疗机构要结合北京深化医改的现实情况,结合临床医学技术发展,采取目录管理、处方点评等切实措施,做到既防止过度用药、大处方、滥用药物、滥用耗材等现象的发生,又避免医疗不足情况的出现。

2、经治医师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用量原则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关于开药量的规定,为患者合理开具药品;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人,不得随意改变用药习惯,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坚决杜绝分解诊疗过程、让患者多次就诊的行为。

3、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直接经营药店的管理,从药店设立及相关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权、收益、账目往来等进行定期审计,对在药店兼职、挂证、领取各种报酬的药师等医院职工进行清理登记,杜绝药店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形。要对由第三方经营、与医院有合作关系或租用医院场地的药店进行清查,避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形。

4、公立医疗机构要对开展各类合作、托管、支援的医院进行梳理,凡是由政府牵头开展的以及医联体内的体系医院,均应按照政府要求继续做好合作、支援事宜,构建转会诊通道,开展业务帮扶;对其他的合作、托管、支援医院要进行认真清理,对确需继续的,要通过党(政)办公会等形式予以重新确定,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对其他合作、托管、支援关系应予取消。

5、公立机构要对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公司、单位等进行清理,对于可能影响群众享受公平服务等的,要予以坚决清理,要杜绝为非政府指令性的特殊群体开通所谓的就医、公共卫生服务绿色通道、快捷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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